(2021年12月28日榆林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2年3月24日陜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范與倡導
第三章 實施與保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規范與倡導相結合、自律與他律相結合、獎勵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制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政策,研究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組織實施、督促檢查。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的要求,做好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
第六條 文明行為促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公職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范人物、社會公眾人物、教育工作者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公民應當支持和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第二章 規范與倡導
第七條 公民應當牢固樹立國家觀念,愛黨愛國愛社會主義,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
第八條 公民應當傳承中華民族傳統美德,遵守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踐行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弘揚榆林治沙精神,積極參與文明榆林建設,做文明有禮榆林人。
第九條 在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著裝整潔得體,言行舉止文明有禮,不大聲喧嘩,不使用低俗語言,不爭吵謾罵。
(二)等候服務依次排隊,有序禮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升降電梯時先下后上,使用樓梯、扶手電梯或者天橋、地下通道等過街設施時靠右側通行。
(三)愛護公共設施,不得侵占、損毀或者以不恰當的方式使用公共設施。
(四)在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盡量避免產生噪聲對周圍人員造成干擾。
(五)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場所瞻仰、祭掃、參觀時,遵守祭掃制度和禮儀規范。
(六)觀看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等活動,應當注重禮儀,有序出入,文明喝彩,服從管理,隨身帶走垃圾。
(七)不得違反規定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八)其他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的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條 在維護公共環境衛生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維護公共場所干凈整潔,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不得亂扔果皮、紙屑、煙頭、口香糖、飲料瓶、包裝袋等廢棄物,不得隨意張貼(噴涂)廣告、散發傳單。
(二)文明如廁,保持公廁衛生。
(三)自覺遵守有關禁止吸煙的規定,不得在室內工作場所、室內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煙的場所內吸煙;在非禁止吸煙場所吸煙時合理避開他人。
(四)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傳染性疾病時佩戴口罩。
(五)履行傳染病防治有關義務,主動配合執行預防、控制以及應急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六)不得非法獵捕、交易、運輸和食用野生動物。
(七)參與垃圾減量,減少垃圾生成,做到分類投放。
(八)其他維護公共環境衛生的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一條 在維護交通安全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愛護交通工具、交通設施,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
(二)駕駛機動車時,不得違反規定變道、穿插、超車,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動電子設備,不得違反規定使用燈光和喇叭;行經人行橫道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時停車讓行,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馬路應當避讓。
(三)駕駛非機動車時,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不得超速行駛,不得違反規定載人、載物。
(四)駕駛和乘坐機動車時,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
(五)駕駛和乘坐機動車時,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駕駛和乘坐摩托車時,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六)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天橋、地下通道等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七)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殘疾人專用停車泊位等。
(八)公交車和出租車駕駛人應當文明待客、規范服務,保持車輛干凈整潔,上下客時有序???,不得拒載和欺客。
(九)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不得干擾駕駛員安全行車,不得搶占座位,主動為老、幼、病、殘、孕乘客讓座。
(十)愛護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文明使用、規范停放,不得故意損壞。
(十一)其他維護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二條 在文明旅游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
(二)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不得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景區景觀和旅游設施;
(三)服從景區景點管理,不得違反規定拍照、錄像,不得傷害、不得違規投喂動物等;
(四)其他文明旅游行為規范。
旅游從業人員應當誠信經營,不得欺詐強賣,不得提供有損國家利益、民族尊嚴、有違社會公德、有悖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宗教信仰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三條 在維護社區文明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鄰里之間和睦相處,團結互助,依法、友善處理矛盾糾紛;
(二)不得亂搭亂建,不得亂堆亂放;
(三)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場所活動,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
(四)規范電動車停放充電行為,不得在建筑物內的共用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不得違反規定私拉電線(纜)為電動車充電或者電動車輛進樓入戶充電;
(五)飼養犬只應當盡到管理義務,攜犬出戶采取系犬繩等安全措施,及時清理犬只糞便;
(六)其他維護社區文明的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 在校園文明建設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堅持尊師重教、立德樹人,養成優良校風、教風、學風;
(二)強化師德師風建設,規范教育教學行為,不得歧視、侮辱、體罰學生;
(三)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加強學生思想品德教育、健康教育、勞動教育、節能環保教育、安全教育;
(四)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法,防止校園欺凌,建設平安校園;
(五)完善校園文化設施,開展形式多樣的校園文化活動;
(六)其他校園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五條 在家庭文明建設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培育、傳承和弘揚良好家風家訓;
(二)孝敬長輩,關心照料老人;
(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
(四)兄弟姐妹友善關愛,相互扶助;
(五)重視家庭教育,關心愛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教育其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六)其他家庭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六條 在餐桌文明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在家庭生活中,按照日常生活實際需要采購、儲存和制作食品;外出就餐時,合理點餐、取餐;操辦婚喪嫁娶等活動時,按照人數適度安排餐飲。
(二)培養衛生健康的用餐習慣,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三)文明飲酒,不勸酒、不拼酒,不酗酒鬧事。
餐飲服務經營者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或者由服務人員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第十七條 在推進移風易俗,建設文明新風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喜事新辦,不鋪張浪費,不相互攀比,不惡俗鬧婚;
(二)喪事簡辦,簡化治喪儀式,縮短治喪時間,倡導辦理喪事控制在三天以內;
(三)踐行綠色殯葬,倡導采用火葬等符合節地生態要求的安葬方式;
(四)實行文明環保祭祀,不得違反規定焚燒紙錢、冥幣等祭祀用品;
(五)崇尚科學,不搞封建迷信活動。
第十八條 公民應當文明就醫,尊重和配合醫療衛生人員工作,遵守診療制度和醫療衛生服務秩序,不得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療衛生人員,通過合法途徑解決醫療糾紛,不得在醫療場所聚眾鬧事。
醫療衛生人員應當遵守行業規范,恪守醫德,關心愛護并平等對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嚴,保護患者隱私。
第十九條 公民應當遵守網絡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規,自覺維護網絡安全和秩序。不瀏覽、轉發、轉載違法和庸俗信息,抵制網絡謠言和不良信息。
網絡運營者應當文明辦網,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維護網絡安全,加強對網絡用戶制作、復制、發布、傳播信息的管理。
第二十條 在豐富公民精神文化生活、踐行綠色發展理念方面,倡導下列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和行為規范:
(一)健康生活,積極參加全民健身、全民閱讀等有益身心健康的文體娛樂活動;
(二)節約資源,優先選擇使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及再生產品;
(三)綠色出行,優先選擇步行、騎自行車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
(四)其他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和行為規范。
第二十一條 在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社會正氣方面,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積極參與文化教育、生態環保、賽會服務、社會治理等志愿服務活動;
(二)積極參與扶貧、濟困、扶老、助殘、救孤、助學、賑災、醫療救助等公益活動;
(三)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干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
(四)其他弘揚社會正氣的文明行為。
第三章 實施與保障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度。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對相關責任單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檢查、考核,考核結果納入精神文明創建測評和年度目標責任考核。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制度,對文明行為及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建立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體系,發展文明實踐志愿者隊伍,組織開展文明實踐活動,學習實踐科學理論、宣傳宣講黨的政策、培育踐行主流價值、豐富活躍文化生活、持續深入移風易俗,提高群眾的思想覺悟、道德水準、文明素養和法治觀念。
第二十六條 本市建立文明行為記錄制度,對慈善公益、扶貧助困、無償獻血等文明行為信息進行記錄。文明行為記錄辦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工作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在教育培訓、就業創業、享受社會服務等方面給予激勵。
受到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不文明行為,屬于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不良信息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記入行為人信用檔案。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關的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一)道路、橋梁、公共交通工具、公交站牌、電子監控、標志標線等交通設施;
(二)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綠化照明、停車泊位等市政設施;
(三)盲道、坡道、電梯等無障礙設施;
(四)公共廁所、垃圾分類投放箱及其指示、標識牌等公共環衛設施;
(五)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公共文化設施;
(六)公園、廣場、居民區等場所的休閑健身娛樂設施; (七)居住小區、街道、樓宇、門牌等地名標志、標識;
(八)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主題景觀、文明行為引導標識、法治宣傳欄和公益廣告宣傳等設施;
(九)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關的公共服務設施。
第二十八條 車站、高速公路服務區、政務大廳、大型商場、公園、旅游景區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獨立的母嬰室、第三衛生間、無障礙通道,配備必要的急救藥品、設備和便民設施。
鼓勵住宅小區配套建設電動車車棚以及充電設施。
第二十九條 全市各級政務服務、公共服務的窗口單位應當制定服務標準,落實便民措施,公開服務承諾,公示辦事流程和指南,建立政務服務評價制度和投訴處理機制,提供文明優質服務;工作人員應當著裝整潔、舉止得體,語言文明規范,服務熱情周到。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執法部門應當建立查處不文明行為的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和執法合作機制,規范執法行為,改進執法方式,推進文明執法,提高執法效能。
第三十一條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應當落實對車輛停放管理的責任,采取有效措施規范用戶停車行為,及時清理違規停放、存在安全隱患和不能提供服務的車輛,維護城市市容和交通安全秩序。
對亂停亂放問題嚴重、線下運營服務不力、經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運營企業,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根據企業整改落實情況,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可以依照規定控制其投放總量。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村環境整治和保護,持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加強農村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鼓勵和支持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制定完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充分發揮議事會、道德評議會、紅白理事會、禁毒禁賭協會等群眾組織作用,抵制陳規陋習,倡導科學綠色文明生活方式,推進移風易俗。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教育,普及文明行為規范,引導全社會提高文明行為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網絡媒體、手機客戶端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工作,對文明行為先進事跡進行宣傳褒揚,依法批評、曝光不文明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違反本條例實施不文明行為,當事人自愿參加社會服務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社會服務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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